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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财务退市要求是什么(退市审查委员会)

来源:小高教学网 作者:本站 时间:2023-05-12 13:19:01 阅读次数:0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深交所财务退市要求是什么(退市审查委员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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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退市执行标准、退市流程!深交所将依法启动*ST康得退市程序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黄灵灵)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并明确了*ST康得退市标准适用、退市流程、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事宜。


(图片说明)资料图,新华社发


深交所表示,*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小标题)明确退市执行标准


对于退市标准适用问题,深交所表示,*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去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ST康得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退市新规过渡期安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仍适用原规则。


相关公告文件显示,经追溯重述后,*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已触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退市新规过渡期安排,退市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原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表示,*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小标题)明确退市流程


同时,深交所明确*ST康得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首先,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其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最后,公司股票摘牌。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Wind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末,*ST康得股东户数为13.31万。值得注意的是,*ST康得将有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ST康得股东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票可在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小标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表示,*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得新濒临退市,不少投资者因此会遭受损失。在退市过程中,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同时,证监会将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积极塑造良性市场生态,这是对投资者最有效、最有力、最根本的保护举措。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工作。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做到“应退尽退”,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完)


3·15 投教|一图看懂深交所财务类强制退市

深交所退市规则全覆盖剑指僵尸企业,退市指标今年年报起算

南都讯 记者黄良东 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后,深市又迎来退市制度大改。12月14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借鉴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包括设置面值退市等指标,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等,缩短退市整理期等。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深市三方面实现退市制度改革全覆盖


剑指“僵尸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等乱象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此次规则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全面优化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此外,退市规则明确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其中,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每年均超净利润的1倍,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10亿元以上,即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


规则特别强调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加速出清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上述退市标准的修订无疑有助于缓解A股长期以来卖房保壳、信息披露不实等乱象。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 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 院司法裁判生效”,同时简化上市委审议程序。


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进一步压缩投机炒作空间。


此外,本次修订考虑到可转债兼具股票属性,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其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


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


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根据新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应优化重新上市条件,同时删除了“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公司可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此外,本次修订还借鉴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的具体情形。


去年深市强制退市18家上市公司


新实行部分退市指标从2020年年报起算


12月14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修订退市相关业务规则表示,2019年以来,深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达到18家,退市改革成效逐渐显现。但是,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部分退市标准已难以适应新证券法要求,退市程序耗时较长,退市难、退市慢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实际上,今年6月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本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落实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退市指标,优化退市实施程序。


在退市指标方面,第一,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的认定扣除机制;第二,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对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退市整理期同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设立风险警示板块,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及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一是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二是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为保障退市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对于新规前股票已暂停上市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此次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从2020年开始起算,即依据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的违法行为判断其股票交易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新增“造假金额 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该指标考察的时间周期为三年,以2020年作为连续三年的首年。


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南都讯 记者黄良东 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后,深市又迎来退市制度大改。12月14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借鉴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包括设置面值退市等指标,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等,缩短退市整理期等。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深市三方面实现退市制度改革全覆盖


剑指“僵尸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等乱象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此次规则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全面优化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此外,退市规则明确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其中,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每年均超净利润的1倍,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10亿元以上,即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


规则特别强调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加速出清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上述退市标准的修订无疑有助于缓解A股长期以来卖房保壳、信息披露不实等乱象。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 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 院司法裁判生效”,同时简化上市委审议程序。


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进一步压缩投机炒作空间。


此外,本次修订考虑到可转债兼具股票属性,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其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


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


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根据新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应优化重新上市条件,同时删除了“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公司可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此外,本次修订还借鉴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的具体情形。


去年深市强制退市18家上市公司


新实行部分退市指标从2020年年报起算


12月14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修订退市相关业务规则表示,2019年以来,深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达到18家,退市改革成效逐渐显现。但是,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部分退市标准已难以适应新证券法要求,退市程序耗时较长,退市难、退市慢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实际上,今年6月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本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落实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退市指标,优化退市实施程序。


在退市指标方面,第一,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的认定扣除机制;第二,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对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退市整理期同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设立风险警示板块,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及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一是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二是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为保障退市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对于新规前股票已暂停上市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此次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从2020年开始起算,即依据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的违法行为判断其股票交易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新增“造假金额 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该指标考察的时间周期为三年,以2020年作为连续三年的首年。


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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